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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强制让座不可行也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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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据7月3日《河南商报》报道)。

    在历经了 “重庆两男子比年龄让座位”、“中山两名大学生以拍照来促使中年妇女给老人让座”、“洛阳年轻女子抢座而被曝光于网络”以及“武汉女生给老人让座得到老人资助”、“一些城市对让座者给予物质奖励”等事件之后,我们又“迎来”了这样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条例。

    应该承认制定条例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空泛、缺乏可实施性的条例,难免在现实中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如何界定所谓的特殊乘客,有些老年人虽然年纪大,但外貌不一定显老;有些早期孕妇也不一定能够一眼看出。又比如,一个刚下夜班、已经非常疲倦的小伙子没有给旁边的老者让座,是否也应该被拒绝乘车甚至对其进行罚款?另外,从法理的角度看,乘客在购买了车票后,实际上就与公交公司达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责任将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只要乘客没有对他人或环境构成威胁和伤害,就不应该得到拒绝乘坐甚至被赶下车的结果。司乘人员只是代表公交公司的服务性工作人员,而非执法者,恐怕没有这样的权利。

    在公交车上让座,只是一个道德层面的事情,可以反映出个人的素质和修养,也可以反映出我们社会的道德文明水平。但从法律的层面看,每一位乘客都支付了相同的车费,拥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一定要给人让座的法律义务。更何况在现实中的许多时候,我们都可以看到和感受到公交运力和乘客数量之间的矛盾,在社会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是无可指责的。文明礼仪是社会交往的必然产物,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是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发自于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行为,如果像让座这样简单而细小的文明行为都需要通过规范、条例来予以强制,让本应该在道德层面解决的问题通过行政干预甚至法制法规的力量来加以强制规范,恐怕只会导致更多的矛盾冲突,而无助于社会道德的进步。

    我们所希望生活的,是一个日益文明、不断发展的社会,大家希望得到的,是嘉许、认可和笑脸,而不是处罚、拒绝和冷漠。我们每一个人都无法离开别人而单独存在,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有需要别人帮助的时候。在面对那些老弱孕幼时,驱使我们让座的,应该是“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的仁爱关怀,而不是被赶下车、被罚款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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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2:27 | 只看该作者
站柜台的站了一天 脚都酸了 上公交车还得让座 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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