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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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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2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推动和谐企业建设,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总公司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本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计算截至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三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2.营运生产一线职工,一般安排在生产淡季休年休假。在生产旺季,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3.根据职工自愿的原则,未休的年休假可冲抵当年的病事假(病事假一天抵年休假一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在本企业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在本企业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6.不在岗人员(离岗、退岗、内退、人事代理等);

7.有旷工行为的。

第五条 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实行职务(岗位)工资的执行职务(岗位)工资有关规定。实行计件(计时)工资的,执行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工资分配及工资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即:营运驾驶员按每天50元工资计发,修理工按每天42元计发,其他人员按每天36元计发,工龄工资和效益补贴按出勤计发。星级评定时,按比例相应扣减里程、人次和工时定额。

第六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本人放弃休假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和生产情况,制定并公布人员休假计划。单位、部门在安排职工休假时,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职工依据休假通知休假。副科以上管理人员休假,应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第八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要保持与本单位的通讯联系。如遇特殊情况单位需要召回时,应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终止休假的职工,其剩余假期应安排在本年度内续休。

第九条  职工休假结束时应提前一天通知所在单位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结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说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2008年5月4日经总公司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二00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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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6: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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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看过!搞的不错.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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