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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年4次罢运 湖北十堰公交民营化改革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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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2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场轰轰烈烈的“公交民营化”改革,5年间竟先后引发了4次职工集体罢运。曾被誉为“破冰”之举的湖北省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在一片质疑声中最近搁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5年4次罢运 改革搁浅

    今年4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发生公交司机集体罢运事件,全市27条公交线路、368辆公交车停运,城市交通陷入瘫痪,市民出行困难。这是自2003年实行“公交民营化”改革后,这个市5年来发生的第4次公交司机集体罢运事件。

    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之后,一些省市开始尝试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

    2003年4月,温州商人张朝荣出资2300多万元买断国有性质的原十堰市公交集团公司所有资产,并以每年800万元的费用,买断所有公交线路18年的经营权。十堰市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公交事业全面民营化的城市,这一改革被誉为打破了公用事业这一“计划经济最后一块堡垒”的“破冰”之举。

    然而,这一“破冰”之举,却从酝酿之初就遭到职工们的反对。

    2002年12月11日,部分司机得知公交公司将被“买断”后集体罢运,此为第一次罢运。

    2003年6月、2008年1月、4月,这个市又先后三次发生公交司机集体罢运事件,规模越来越大。几次罢运,对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较大影响,市民反映强烈。

    今年4月15日下午,第4次罢运事件发生后,十堰市委召开紧急常委会,决定收回公交公司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由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临时接管公交公司管理业务。16日,重新回归政府的十堰市城市公交恢复运营。

    至此,时隔5年之后,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被迫搁浅。

    问题出在哪儿

    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为何在5年之后不得不终止?在社会一片质疑声中,有关各方众说纷纭。

    在十堰市六堰停车场调度室,挤满了交接班的司机。一位姓余的调度员告诉记者,改制后,职工工资降低了20%,平均每月不到1000元;司机加班费也不能拿双倍,一天只有30元,春节才50元;缴纳的公积金、各类保险标准也很低,老板还经常以各种名义扣职工工资,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位姓李的女司机说,去年她休产假,1个月只有200多元钱,公司也不给她交“三金”。有的司机反映,病假期间,公司不但不发工资,而且每天收10元钱管理费。

    年轻司机孙东风2007年12月的工资条显示,扣除了病事假、超油等各项费用以及210元的事故停车费,到手的工资只剩下11.82元。工资太低成了公司民营化后司机罢运的导火索。

    公司董事长张朝荣则把问题归结于公司亏损。他说,2002年他接手前,公交公司明盈暗亏。接手后,2003年、2004年公司每年盈利100多万元。但随后3年分别亏损500多万元、900多万元和700多万元。

    张朝荣说,亏损原因除了油价上涨外,政府补贴不到位是关键。2003年油价每升2.6元,现在已涨到5元多;而政府仅在2006年和2007年提供了油补。

    此外,政府的承诺未兑现也是导致公司亏损的一个因素。他说,政府曾口头承诺会取缔中巴车,但5年来,中巴车的数量从150多辆增加到200辆,影响了公司收益。

    十堰市建委副主任朱天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谨慎地说,罢运事件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既有经营管理上的,也有改革本身的。作为全国首例公交全面民营化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找,从合同的签订、履行、事后的监督管理等都存在不完善之处,值得总结的很多。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改革中,由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不清,再加上政策和市场变化,企业也存在履约不到位问题。其中,合同约定的110万元保证金和每年上缴的800万元特许经营费,累计约3500万元,企业至今分文未交。

    公用事业民营化何去何从

    十堰市公交罢运事件引发的公用事业改革问题,同样引起了专家的关注。

    湖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匡绪辉说,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世界性潮流,其核心和主旨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实现行政分散化,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缓解财政困难。

    他认为,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不能全盘否定。问题是步子太快,暴露了公交事业的公共服务、非营利性质与民营资本营利属性的深层次矛盾,提出了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面临的共同课题。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公用事业民营化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方式和运作模式,如委托授权、特许经营等。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政府要坚持依法办事,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程序到位;另一方面,鉴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质,政府要履行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因政策和市场变化造成的企业亏损采取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不能甩包袱。

    长期从事基层经济工作的十堰市建委副主任朱天峰,结合此次公交民营化改革实践,对公用事业全面民营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他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的要求。与2002年原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对照,一个显著的政策变化是,国家对独资形式的公交民营化改革不再鼓励,为今后的公交民营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十堰市的改革证明,公用事业全面实行民营化,其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质,不可避免地与民营资本的营利性发生冲突。如票价不能随市场波动自由调节,这既是公共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也是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理念后所要求的。

    专家称,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公用事业改革不能照搬工商企业模式,全面推向市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有序开放市场,通过利用社会资本,引进民营机制,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以促进公用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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