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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疾人状告地铁未设无障碍设施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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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身为残疾人的北京市民阮女士想乘坐地铁外出,发现地铁站的各入口都没有设置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于是将北京地铁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诉至法院。12月4日下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残疾人要求地铁公司完善无障碍设施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阮女士要求地铁公司在1号线、2号线、13号线设置从地面通向站台的无障碍过道或升降平台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函,敦促加快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地铁公司也承诺将尽快完善无障碍设施。

      今年8月15日,北京市民阮女士坐轮椅来到地铁公主坟站,欲搭乘地铁去昌平。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地铁站的各入口均未设置坡道或垂直升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最终她被迫放弃搭乘地铁。阮女士认为,地铁公司没有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提供无障碍设施,致使残疾人无法进入地铁,无形中剥夺了残疾人应有的乘坐地铁的权利。

      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残疾人乘坐地铁的权利,阮女士委托律师于8月16日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所购买的地铁车票款5元,并对北京地铁1号线、2号线、13号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地铁公司辩称,上述地铁线路的修建或立项时间均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之前。他们表示,目前这些线路正在逐步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多数站点已设置了垂直升降电梯、可视对讲系统等设施,其余车站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研究和申报工作也正在进行。改造期间,如果残疾人需要乘坐地铁,可以拨打售票窗口附近的服务电话,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出入站的协助服务。而且代理人认为,地铁公司仅是地铁运营管理机构,无障碍设施的立项和建设皆由其他相关单位完成,因此不同意阮女士第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阮女士作为地铁车票的持有人,与地铁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法院认可阮女士的车票可以继续使用;阮女士要求地铁公司完善无障碍设施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官在判决中表示,法院将向北京市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以期加快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阮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宣判后向记者表示,《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生效后,地铁公司作为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应按照《条例》规定对地铁线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履行其法定职责。这种改造应该是不间断的,被告目前并未能够及时完成改造,在并无不可违抗原因的情况下,被告改造进程发生停顿,这种情况本身就处于一种违法状态。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阮女士说,“希望通过我的诉讼,使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也提醒公共服务部门和公共交通部门,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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