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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交拒载残疾人,缺“爱”更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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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日,高位截瘫的朱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乘轮椅在宝安区观澜街道松元村站台候车去龙岗。但连续半小时内,十余辆公交车见到朱女士均呼啸而过,未靠站停车。直至一辆从虎门到龙岗的16路大巴靠站,乘务员发现残疾人朱女士后,同样催促司机赶紧开车。在多位好心市民的帮助下,朱女士被大巴拖行10米后终于搭上了这辆公交。
  从法治的层面解读公交拒载,与其说这是一个爱心事件或欠缺爱心的事件,倒不如说这是一个守法与违法的事件。依赖于道德的爱心,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市民来说,可遇而不可求。依赖于现行法的守法,却应是每一个市民都可期待、也都应无例外地享受的权利。公共交通工具能否拒载乘客并不取决于公交司乘人员的自由选择,更非依赖于这些司乘人员的爱心有无。
  公交车是市民日常生活的交通依赖。公交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并不是一个依市场自由调节的纯市场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8条明文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依此条对照朱女士前日的遭遇,至少这十余辆公交已在“到站不停”和“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上涉嫌违法。而依据该《管理办法》第36条,这些公交车主应面临的法律责任是,“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已事实上披露了违法事实的存在,市民和媒体均可保持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如何介入,又如何执法的观望和期待。短短半小时内十余辆公交车违法,市民也有理由怀疑,这一现状的背后是否就源于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和查处不力。
  之所以要为公交车设定强制载客义务,这是因为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具有公共运输的独占地位,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也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允许公交车自由选择乘客的话,残疾人等一批特殊的顾客很可能在公交公司的集体经济理性之下被拒绝。由此带来的恶果将直接破坏市民的日常生活乃至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到站停车,无正当理由不拒载已经成为公交公司进入这一行业必须接受的先决条件,而市民对公交的依赖也为法律所保障。
  鉴于朱女士的特殊身份,这些拒载的公交还涉嫌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该法第44条明确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然而拒载事件中,朱女士不但没有享受任何方便和照顾,反被粗暴地拒斥,这一恶劣的违法已远远超越了爱心事件的范畴。
  在深圳这样一个高度陌生人化的城市里,我们固然应当呼唤爱心、鼓励爱心、褒扬爱心,但前提是,我们必须先践行法治。只有让守法观念深植在每一个市民和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心底,一个爱心城市方能为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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