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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XICI]一起事故,折射出……(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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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 2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天(23日)中午,笔者遇到一非常令人气愤之事,但对一起小小的事故的处理中,折射出了公交公司某些中层干部的基本素质;反映出某些职能部门人员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同时也反映出公交公司一些规章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

9月22日晚公交83路模范马路终点站(此处为二修厂模范马路厂区、4部、9部部分车辆停车场),根据规定83路在终点站下完客后必须进入厂区掉头停放,但当晚厂区内车辆较多,有待修车辆、有正在进行例行保养的车辆、有……。刚单独不久的48期女新驾驶员驾驶83路7255车在进入厂区后见状,不得不在一进厂区约20米处原地掉头,在车辆掉头的过程中,7255车后尾保险杆包角(玻璃钢制)与停在厂区的(即停在江南大酒店后门外)一来江南大酒店办事的私家车前大灯处发生碰擦。见下图:
  从车辆车损情况来看,这原本是一起很小的事故,但在后面的对这起事故的处理中所发生的情况就令笔者震惊和愤怒。

23日中午笔者到83路听见诸多驾驶员对这件事的看法,由于这是一起场区事故,公交总公司对场区事故尽管认可,但在具体操作中尚有不明之处(后面详解),使得基层单位对场区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方式等方面无法操作,一些驾驶员遇到这样的事故都是自认倒霉,全额自付事故损失。正是这样的原因,83路部分驾驶员希望笔者能帮助协调解决这起事故,笔者便答应了下来,接下来我们便主动与小车车主取得联系,很快小车车主等三人从江南大酒店后门出来,其中一人自我介绍姓胡,是江南大酒店总经理(曾任4部经理),在我和驾驶员一道与他们艰难的协调未果下,胡总经理口出一言令在场人大为吃惊,胡要我驾驶员先拿一千元给小车车主修车,待事故了结后再算,胡还安慰我车驾驶员道:在事故处理上会给安全处和8部经理打招呼。果然胡随后便给8部经理打了电话。在笔者震惊之后愤怒之情陡然升起,便不再与他们协调。

对这起事故笔者谈谈个人观点:

1,在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上,看上去应是83路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但有几个方面因素不能忽视:江南大酒店有自己的停车场,他的车辆停在运营车辆停车场对发生的这起事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非运营车辆停在场区后,负责场区安全的物业看车人员应及时制止停放,在这辆非运营车辆停在场区后,物业看车人员显然没有尽到责任制止该车的停放,所以在这起事故中,物业看车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83路驾驶员在倒车过程中观察疏忽(尽管车尾玻璃窗被广告遮挡)导致发生事故也应承担相应承担而不应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2,在对这起事故的协调处理中,作为江南大酒店的总经理胡某(希望是假冒的)、公交总公司的中层干部你理应知道公交总公司下发的《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及行政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文的精神概要和操作规程,在这起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违反《办法》的规定要83路驾驶员先行付款的言语笔者说的不客气是你涉嫌讹诈。笔者听说过也曾见过社会上的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对无辜公交驾驶员的讹诈,曾听过但没亲眼看到过公交人特别是公交的中层管理人员对公交驾驶员的讹诈,今日笔者算开了眼界,笔者倒想问问胡总经理(笔者仍是希望是假冒的)你依据什么要83路驾驶员先拿出一千无让你的人先修车子?你的一千元的根据是那来的?你江南大酒店的车不停在你的停车场停在公交场区你凭什么要83路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一千元!对运营驾驶员是辛辛苦苦大半个月的收入;是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的收入。对一个刚刚进入公交的驾驶员不仅仅是收入问题,你这样的作法是让公交新职工接受到什么样的教育、如何正确认识公交党员干部形象的问题?在这件事上胡总经理你的党性、你的良知到那去了?还有更多的话语笔者也不想多说,让胡总经理慢慢三思吧!

3,通过这起事故,可以看出社会车辆、公交职工的私家车、企业内部的公务车停放管理至今没有一个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对这些车辆在场区内与运营车辆发生的事故还没有一个责任认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公交总公司安全、保卫、物业等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类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使公交场区安全能得到保障,维护守规矩驾驶员的权益不受侵害。

4,通过这起事故还可以看到《办法》尚有不完善之处,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责任认定均有交管部门做出并制作事故调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如发生在场区的事故谁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如企业内部制作的事故调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是否认可并理赔?如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应到何处复议?如发生在修理车间的事故应如何操作等等……在《办法》中都没有详细的说明,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完善《办法》条款,使得基层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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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4 01:10 | 只看该作者
已阅~

按相关规定办理。
sweetvanilla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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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4 18: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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