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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扶助城市公交 政府资金优先用于城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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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优先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
    这是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联合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
    《通知》规定,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机制;要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按月或按季度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要定期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界定的政策性亏损和给予的补贴额度,必须按照补贴周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规定,城市公交行业符合享受免费乘车或其他优惠条件的乘客,有关部门必须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效的相关证明,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企业办理乘车证件,意外伤害保险和证件工本费应计入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坚决杜绝将公交线路 “一卖了之”、私下倒卖线路经营权、挂靠经营、个人承包、以包代管等现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制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建立健全国有、集体资产监督和企业资产评估机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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