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扬子客车案终审判决
扬子客车被判退车赔偿
本报讯:记者李立铎报道:4 月15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昆仑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审赔偿4405413 元的基础上多赔偿原告62889. 83 元人民币。
2000 年10 月,昆仑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0 辆YZK6792 型扬子牌客车的合同,昆仑公司准备将这批车投入到哈尔滨107 路公交线上运营。客车运营后不久,便陆续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107 路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行,昆仑公司被迫又购买了其他品牌的大巴重新投入运营。昆仑公司与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经过1 年多的交涉,没有达成解决办法,便于2002 年1 月将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中国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该车的底盘配套厂、发动机配套厂告上了法庭。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解除了昆仑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的客车买卖合同,并要求原告退回所有客车, 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187600 元和经济损失1217813 元, 共计4405413 元;并要求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所有赔偿的连带责任,该车的底盘厂承担68 万元的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发动机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扬子客车厂认为,昆仑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客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原审法院判决按照客车的原价12万元退车还款不当,退车还款应计算客车的折旧,还有昆仑公司尚欠扬子客车厂客车货款的利息亦应一并处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扬子客车厂按原价12 万元返还昆仑公司客车款不当,予以纠正。于是作出了每辆客车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辆10. 3 万元返还,扬子客车厂返还昆仑公司购车款2527600 元,并赔偿昆仑公司约损失1940702. 83 元,维持原审法院其他判决的决定。
中国汽车报/ 2003 年/ 06 月/ 17 日/ 第T0A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