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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1日10时许,刘某兄弟二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四惠公交车站,想乘坐公共汽车赶往西客站,转火车回老家过年。不久,一辆57路公交车驶来,售票员提醒乘客注意这趟车是区间车,不到公主坟、西客站。但忙于赶车的刘某二人并未注意,自行上车。待公交车驶离站点,刘某兄弟才在询问售票员后得知这辆车根本不到西客站。两人执意要求司机立即停车,被拒绝后更是来到驾驶舱,动手拉扯正在开车的司机。司机被拉离驾驶位,无法及时踩刹车。公交车向前滑行,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相撞。两车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6043元。次日,刘某二人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后认为:刘某二人主观上没有要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案发时间非车流高峰期,公交车行驶速度较慢,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是很严重。因此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批准逮捕。
本案的起因不过上错公交车,却最终酿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刘某二人一时冲动下的行为,使得自己没能及时返乡与家人过年团聚,造成公交公司、面包车主无谓的财产损失,更让公交司机、售票员、车上满座的乘客遭到极大的惊吓。所幸本案没有人员伤亡,假设这样的情况发生在车流高峰期,公交车正在高速行驶,则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事务必三思而后行,切莫图一时畅快而置他人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于不顾,等到引发严重后果时才追悔莫及。
(供稿:海淀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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