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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交广告消费了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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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汉晚报》连日来关于公交车上播放低俗广告的报道,引发了读者的热议,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平日坐公交,最痛苦的事莫过于听到震耳欲聋的痔疮、人流的电视广告,这些广告集声、光、电于一体,真像集束炸弹轮番对你进行轰炸,让你无处躲藏。广告看得人越多,产生的效益就越大,你可以不进入哪个楼宇,你却不能不乘坐公交车。老百姓坐在这车上,就成了块蛋糕,商家消费的,就是你的“关注”。

  公交电视广告虽然隶属于公交公司管理,但是它关系到的是公众的利益。公交系统纳入城市福利,它作为城市发展的内容之一关系到就是每个个体自身的利益,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部分。

  从法律上来说,公交电视应符合法律,广告法对此规定狠明确,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淫秽的内容;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上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公交电视广告由工商、交委管,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作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在其中“生活”的每个主体就要维护公共利益的运行,遵守一些基本的社会规范,一旦发生损害公益的事情,就应受到公众的谴责。本来公交车内媒体可以播放一些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商业利益侵入,缺乏有效的监管,长期来看,一个城市的品位、共同体的意识形成就会受影响。

  狠多城市都制定过“市民公约”,其中大都有诸如在公共场所“请勿大声喧哗”、“请勿随地吐痰”、“请勿随地大小便”等等规定。当然市民均能遵守“公约”,对那些不遵守的有城管“说服教育”,或处以罚款以示惩诫。

  反过来,对于像公交车这样的公共空间,设置什么宣传内容,应该征求公众的意愿,在广告内容上面可以兼顾公益广告和商家广告,平衡乘客的心理感受。尽量给予消费者看或者不看、听或者不听的自由,一切原则应该以“公共事业收益服务于公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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