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3月1日起始,集团公司正式实施《正点考核的补充(试行)规定》。
同一天,运调部门制定的《 驾驶员行车事故追偿的规定的补充规定》也开始执行。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减轻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对安抚职工情绪,稳定职工队伍起到良好作用。规定说明: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含车内、车门有责事故)的驾驶员,在事故结案后,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减免应追偿的事故费用;事故追偿期间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事故追偿费月扣款不得低于本人月收入的15%(追偿费累计不足本人月收入15%的,剩余部分当月扣回),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收入的20%,已减免过的事故费不再进行追偿;发生事故驾驶员本人应承担的事故费用,减免部分计入责任公司事故费;驾驶员在事故费追偿期间家庭生活出现特殊困难,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公司工会签注意见、经理签字,报总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可以缓扣。
现行的正点考核办法制定于2008年5月,对保证线路运营秩序正常起到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不很明确的考核项目上存在有考核漏洞,因此交通部门补充规定:1、线路发车遇大间隔,实际发车间隔超过计划发车间隔20分钟以上,必须及时报运调处,凡线路遇此情况未报,每发生一起扣所在公司5分;2、线路平峰和低峰客流较少的情况下,随意补趟,实际发车趟数高于计划发车趟数,每多一趟扣5分;3、运营车辆在运营线路以外的其他用车,包括职工婚丧用车、公派车、报修车等,等同于包车要求当天上网公布,未按规定上网的,每趟次扣5分;4、调度员弄虚作假(包括虚记趟次、不如实填写动态表、包车记入运营趟次)等违章行为,每趟次扣10分。车辆未到终点就已填写到站时间的,按不如实填写动态表行为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