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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售票员被举报截留4元票款 遭搜查后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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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售票员李女士,因被同车司机举报截留4元票款,单位对其进行了“停工”处理,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称,单位曾搜查其更衣柜、没收其3.1元私款,导致自己重度抑郁。她以人格权被侵犯起诉单位,索赔15万元,后被驳回。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公交公司表示,正常检查和对李女士的处理并无不当。
“3.1元私款被强行拿走”
39岁的李女士称,她曾是北京公交集团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简称客运一分公司)的售票员。2010年6月8日,同车司机刘某向车队反映,她拿了4元票款。客运一分公司的业务队长陈某让她停止工作,并对她的更衣柜强行进行搜查,将搜出的私款3.1元强行拿走。次日,陈某还将司机刘某录制的录音向公司全体人员播放。自己听完录音后,当场抽搐。
录音显示,2010年6月8日,同班司机刘某在对12名购票的乘客检查时发现,乘客手中少了4张票。刘某对乘客所说的话进行录音,并以此举报李女士“拿走了票款”。
去年年底,客运一分公司与李女士终止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称,事后,她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她起诉客运一分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重大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她恢复名誉,支付各项损失近15万元。
8月16日,一审法院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相关权利,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公交公司拒绝调解
昨日上午,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我没拿4元票款,单位拿走我的3.1元应该还给我。”李女士在庭上哭着说,单位对她侮辱性搜查,仅凭“零口供”,“从事发第二天,就不让我再去上班,只按北京最低工资挤⒏仪乖谖也∏槲慈那榭鱿拢罩购臀业睦投贤夂懿缓侠怼薄
“事发后,李女士书写文字材料,承认‘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请按规定处罚’,并签字认可,公司才将检查中李女士未登记的3.1元私款没收。”客运一分公司代理人表示,检查属于正当管理,并在李女士的配合下完成,李女士自己拿出钥匙开的柜门,并非其所称的“搜查”。车队的检查和对李女士的处理无任何不当,不同意法庭调解。
该案未作宣判。
另据了解,李女士曾起诉同班司机的举报,侵犯其名誉权,提出索赔。法院认为,刘某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向车队书写书面材料是正常反映情况的行为,并未侵害李女士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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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5:31 | 只看该作者
司机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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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5:51 | 只看该作者
元芳,你怎么看?...
4
发表于 2012-10-24 16:2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 悲剧了
5
发表于 2012-10-24 16:51 | 只看该作者
司售矛盾多元化了
6
发表于 2012-10-24 17:04 | 只看该作者
转载的内容,楼主也太粗心了,乱码很多。
7
发表于 2012-10-24 17:24 | 只看该作者
材料的内容是要点,是否写材料她当然管不着。

这个恐怕就是人缘和与领导关系的问题。MS确有司机充当“内部稽查”。短票款必然是票的责任,即使没短,那4位乘客又有逃票嫌疑,票还是不能免责。不过这事司机也显得很有闲心,不能不令人质疑司机的本意。
这是一次有精心设计嫌疑的内部斗争,虽然能做到干净,但是分公司、车队社会形象恐怕有损失。司机证据和操作过程MS也不是没有问题,但不是人家起诉的……公司对她的处理能否申请行政复议什么的?
这类事还是请律师较好……前提是要花得起钱
PS:乱码能改改否……
8
发表于 2012-10-24 18:24 | 只看该作者
这一看就是司售关系不好的结果 一个人给另一个穿小鞋

9
发表于 2012-10-25 19:46 | 只看该作者
刚开始搭都好着呢 司售新鲜劲儿就3天 时间长了互相瞧着都别扭 司机想换票儿 票员想换司机 车队要干和泥不给调的话那只能矛盾越来越深 票员没心上班说话不好传到司机那儿俩人就得干起来 不明着治你给你票员背后下家伙 还有那种新去的票儿 司机给两句千万别还嘴 一个是自己来时间短没经验 二一个犯不上跟司机制那气 带气儿走车这一圈下来都没心情 所以在公交有些事自己忍了的好 实在没得忍了找队长倾诉也是个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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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9:55 | 只看该作者
二手挖掘机 发表于 2012-10-24 17:24
材料的内容是要点,是否写材料她当然管不着。

这个恐怕就是人缘和与领导关系的问题。MS确有司机充当“内 ...

售票员李女士,因被同车司机举报截留4元票款,单位对其进行了“停工”处理,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称,单位曾搜查其更衣柜、没收其3.1元私款,导致自己重度抑郁。她以人格权被侵犯起诉单位,索赔15万元,后被驳回。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公交公司表示,正常检查和对李女士的处理并无不当。
“3.1元私款被强行拿走”

39岁的李女士称,她曾是北京公交集团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简称客运一分公司)的售票员。2010年6月8日,同车司机刘某向车队反映,她拿了4元票款。客运一分公司的业务队长陈某让她停止工作,并对她的更衣柜强行进行搜查,将搜出的私款3.1元强行拿走。次日,陈某还将司机刘某录制的录音向公司全体人员播放。自己听完录音后,当场抽搐。

录音显示,2010年6月8日,同班司机刘某在对12名购票的乘客检查时发现,乘客手中少了4张票。刘某对乘客所说的话进行录音,并以此举报李女士“拿走了票款”。

去年年底,客运一分公司与李女士终止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称,事后,她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她起诉客运一分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重大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她恢复名誉,支付各项损失近15万元。

8月16日,一审法院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相关权利,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公交公司拒绝调解

昨日上午,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我没拿4元票款,单位拿走我的3.1元应该还给我。”李女士在庭上哭着说,单位对她侮辱性搜查,仅凭“零口供”,“从事发第二天,就不让我再去上班,只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我钱,还在我病情未痊愈的情况下,终止和我的劳动合同,这很不合理”。

“事发后,李女士书写文字材料,承认‘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请按规定处罚’,并签字认可,公司才将检查中李女士未登记的3.1元私款没收。”客运一分公司代理人表示,检查属于正当管理,并在李女士的配合下完成,李女士自己拿出钥匙开的柜门,并非其所称的“搜查”。车队的检查和对李女士的处理无任何不当,不同意法庭调解。

该案未作宣判。

另据了解,李女士曾起诉同班司机的举报,侵犯其名誉权,提出索赔。法院认为,刘某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向车队书写书面材料是正常反映情况的行为,并未侵害李女士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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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3:47 | 只看该作者
这司机真闲的没事干了,都干这点活不容易,何苦呢?
我奇怪以下几点?
1. 第二段,听完录音后,“自己”晕倒中“自己”指的谁?
2. 司机怎么能查得出来?现在买票的就没几个要票的,凭手中没有票就能看出来?证据不充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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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12:37 | 只看该作者
典型的穿小鞋,柜子里的3.1谁能确定是谁的?一定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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