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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乘客将等车人撞倒 公交被判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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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0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等公交车时,易女士被下车人吴先生撞倒,头部受伤。事发后,她将吴先生及公交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赔偿易女士3万余元,公交公司则无责。

易女士诉称,去年7月8日,她在丰台区一公交车站等车时,吴先生从一辆进站的公交车上冲下,将她撞倒,致使她颅内出血,住院抢救后一度为重病监护状态。易女士认为,公交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她在等公交车时遭受人身损害,应与吴先生一起连带赔偿她4万元。

吴先生辩称,他是被人推下去的,也是受害人。事发后,他积极垫付医疗费5000元,还另给易女士赔偿,已尽到义务。此外,他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

公交公司则称,每个车站都有提示语提示顾客注意安全,站台上也有站务员提示先下后上。事发时车已经停稳,事发后,他们也将易女士送往医院,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女士在等公交车时被吴先生从车上冲下撞倒受伤,吴先生应当赔偿。公交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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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08:11 | 只看该作者
多一个被告就多一份赔偿的几率。另外车来了最好让开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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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2:58 | 只看该作者
所以强制执行前上后下的规定很有必要。。。
感觉现在上车的乘客越来越过分,不等人家下车就硬往上挤

点评

言之过早  发表于 2011-5-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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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4:01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点评。。。我不是说这个事件

而是在说现在的普遍现象。。。后门上车越来越猖獗了,而且从来不等人先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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