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公交车时,易女士被下车人吴先生撞倒,头部受伤。事发后,她将吴先生及公交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赔偿易女士3万余元,公交公司则无责。
易女士诉称,去年7月8日,她在丰台区一公交车站等车时,吴先生从一辆进站的公交车上冲下,将她撞倒,致使她颅内出血,住院抢救后一度为重病监护状态。易女士认为,公交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她在等公交车时遭受人身损害,应与吴先生一起连带赔偿她4万元。
吴先生辩称,他是被人推下去的,也是受害人。事发后,他积极垫付医疗费5000元,还另给易女士赔偿,已尽到义务。此外,他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
公交公司则称,每个车站都有提示语提示顾客注意安全,站台上也有站务员提示先下后上。事发时车已经停稳,事发后,他们也将易女士送往医院,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女士在等公交车时被吴先生从车上冲下撞倒受伤,吴先生应当赔偿。公交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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