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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ljb20002000

联合探访——中通厂内最新发现(已解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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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啊,看看!!!
发表于 2010-7-3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0-7-3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825.880系列的车。。。
发表于 2010-7-3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502中通的编号是
9-1022~9-1052
发表于 2010-7-3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看呀……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ljb20002000 于 2010-7-31 09:23 编辑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确立的是“避风港原则”,哪能保护著作权啊?不过楼主确实很与时俱进啊,7月1日新法刚 ...
欢乐使者 发表于 2010-7-31 00:58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盗取他人著作(劳动成果)于别的网站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作者本人有权通知该网站对盗取作品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如果该网站不实施上述行为,该网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只是刚刚学习侵权责任法而已,毕竟是新法学习起来需要时间,懂得还不是很多~但是法律的武器一定要拿出来,我几个朋友zcc、hao632和guan50的图就曾被某些人去掉水印后发到某网站盗用,这既是对原作者的一种不尊重,也是对原作者的侵权,大热天儿的人家在太阳地下烤着好不容易拍出了优秀的作品,转眼就让人转到别的论坛了,虽然论坛只是一个为广大网民提供交流讨论的平台,但既然是交流平台,就要有一定的法规政策约束,这是游戏规则也是责任和义务。

这是本人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一种理解,由于本人也是在学习期间,还望老师您多加指导~
发表于 2010-7-3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看图。。
发表于 2010-7-3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看看吧
发表于 2010-7-3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_^!
发表于 2010-7-3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版呀~~~~
发表于 2010-7-31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
kljb20002000 发表于 2010-7-31 09:17


都是懂法的人

法盲打酱油通过~~~~

发表于 2010-7-31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发表于 2010-7-3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看图
发表于 2010-7-3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想到了  塘沽介不贷款买车的主儿不可能只订30辆颠通通
发表于 2010-7-31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
kljb20002000 发表于 2010-7-31 09:17


咱俩的理解还是不一样滴,您给了我新的启发,我赞赏你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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