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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因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增至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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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铁老大”运输旅客交通事故赔偿额“涨”了。记者昨日从本市铁路部门获悉,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正式实施,新条例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赔偿金的金额大大提高,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持有有效客票的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从4万元提升至15万元。不过,如果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如违章抢越铁路道口、在铁路线路上行走以及翻越铁路防护设施等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铁路部门有关人士介绍,铁路经过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出台是为了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都起到重要作用。

  变化

  造成旅客伤亡最高赔15万

  变化一:伤亡最高限额增11万元。《新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不同:根据1994年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最高赔偿标准为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变化二:新增包裹损失赔偿规定。《新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以往的规定中,并没有对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损失的赔偿规定。

  救援

  延误救援最高罚50万

  新《条例》中关于事故等级划分及构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条例》对铁路事故的调查期限首次作出明确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并且明确了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

  在铁路线上坐卧致伤亡不赔偿

  按照《新条例》,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责赔偿,如果给铁路运输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条例》实施的是一般赔偿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原因是首先,铁路轨道是专用线路,与道路车辆、行人不存在混行。这一性质客观上要求汽车司机要随时注意和避让同一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此外,火车速度快,制动距离长,时速在160公里的列车制动距离都在1600米以上,也就是说,火车驾驶员在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很难避免与违法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车辆发生碰撞,只能被动地接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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