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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状告公交公司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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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双方“对阵”焦点——
  公交公司:K系列公交车属于济南恒生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公交公司管理,公交公司只是其持股股东之一;21路等公交线路是连接城乡的郊区线路,不实行月票,因此均不在免费之列。
  李培林:K系列公交车的行驶执照注明的是公交公司,而不是恒生公司,这在所有权上就应该归属公交公司。另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福利,这是国家政策,也是法律规定。
  28日,88岁的济南市民李培林状告济南市公交公司一案(本报5月17日报道)在济南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李培林提供了多份证据,坚持并重申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认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应被允许免费乘坐济南市区内所有线路、所有型号的公交车,无论是豪华车还是普通车。审理结束时,双方不同意法院调解,当庭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庭上,李培林讲述了自己状告公交公司的缘起。“2004年,我在济南乘坐21路、65路、89路、128路等多个(城郊)线路公交车时,被告知不能享受优待,同时还被告知也无法乘坐K系列的豪华公交车。尽管生活并不富裕,一气之下我还是乘坐了出租车。”这次亲身经历,让李培林对公交公司的优待政策产生了质疑,为什么老年人不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他认为,山东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强省前列,济南又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等六部委2005年出台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济南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应被允许免费乘坐济南市区内公交公司的所有线路、所有型号的汽(电)车。
  济南市公交公司的律师代表在解释中指出,K系列公交车属于济南恒生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公交公司管理,公交公司只是其持股股东之一,因此不在免费乘车之列。另外,包括21路、65路、128路等公交线路在内的部分普通公交车,因为是连接城乡的郊区线路,不是实行月票的市内线路,因此也不在免费之列。公交公司强调,济南市公交公司关于老年人乘车优待的规定——65岁以上半价、70岁以上免费,完全是按照济南市公用事业局、济南市老龄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制定的,没有违规操作的依据。
  对此,李培林并不认同。他指出,K系列公交车的行驶执照上列明的是公交公司,而不是恒生公司,这在所有权上就应该归属公交公司。另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福利,这是国家政策,也是法律规定,这些社会福利中就包括对老年人免费乘车的优待,即使个人承包,也不能无视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审理结束,双方不同意法院调解,当庭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后,李培林表示,他希望再追加两项诉讼请求。一项是关于老年人乘车卡收取押金的问题,一项是关于公交公司强制老年人购买保险的问题。他说,购买商业保险应该是自愿的,强制买保险,涉嫌让老年人替公交公司交保费。他还表示,将追加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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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07:13 | 只看该作者
我晕,不久1元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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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12:32 | 只看该作者
爱咋整就咋整把。一气之下坐出租车?那还是有钱。纯粹炒作。让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已经是福利了,能成做什么车只是福利大小的问题,并不违反国家政策,福利的程度公交公司是可以自己掌握的。这就像打折一样,打多少自己可以说了算啊。唉,什么各应人都有啊。说白了这就是个想吃白饭的。你不觉得自己这么大年纪出来对自己身体不好吗?在车上要是出事公交公司还要陪,吃上公交公司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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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13:04 | 只看该作者
脑子一盆浆糊,怎么不去告火车告飞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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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13:59 | 只看该作者
就是看济南公交好欺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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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14:43 | 只看该作者
为了不让座,这几天我都是坐89去新闻大厦那边做杂志!而且从葛家庄也有一些人坐89往西去,人家都不愿让座,那些拿免费卡的还大早上起来一个劲的坐102,一站两站的走过去不行么?102本来就人多,就因为那些免费卡的,到山师东路就塞满俩车了



济南的免费卡太厚道了!太原的免费卡就1-39,101-105能用,我看咱们也该这样!就1-9支(甚至9支也不该用!)用免费卡,别的线路一概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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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1: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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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2:26 | 只看该作者
本来还不生气呢,看到最后又拿保险说事就生气,要是自愿买的话就中国这国情估计没几个买的,但是因为自己腿脚不灵活摔伤了肯定 都找公交企业,又谁敢保证“不是公交的责任我就不找人家”的?

说句难听的,这老头有些须刁民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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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5:41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太过分了 简直是要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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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8:21 | 只看该作者
不就是1元吗?还乡店的天天都得花钱,那里的老人出行没见到怎么抱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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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21:47 | 只看该作者
就是个老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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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08:21 | 只看该作者
他提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福利,这是国家政策,也是法律规定,这些社会福利中就包括对老年人免费乘车的优待,即使个人承包,也不能无视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建议这位老同志先把历城公交的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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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1:1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义务。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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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1:18 |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为解决好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三)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广大乘客能够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脑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承担着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小公共汽车作为公共汽(电)车的补充,是中小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
  (二)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投入,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三)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五、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一)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要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改制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要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科研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给予表彰,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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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1:20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两部文件的原文,我可没有找到那位老“人”所规定的“济南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应被允许免费乘坐济南市区内公交公司的所有线路、所有型号的汽(电)车。”而且我就不相信哪部法律能规定到济南!真是无中生有,脑子不正常!我看归根结底就是现在社会给于老年人的太多了!以至于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已经照顾他们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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