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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交如何保障乘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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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2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全国性综合性法规,其公布和实施对于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以及公众乘客权益维护意义非同一般。记者日前来到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公交总公司采访时,看到这里的工作人员正在紧张地学习、筹备,为《办法》的实施做准备。
    公交改线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投诉须在20日内答复,到站不停车最高罚5000元,新建小区需规划公交站点……《办法》第38条字里行间透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公众乘客合法权益的宗旨。《办法》究竟还将给济南公共交通带来什么?泉城公共汽电车又将如何改变,有关人士对此办法进行了深度解读。
   优先一: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市民快捷出行为时不远
    目前,济南市区有118条公交汽电车线路,线路长度总计2300多公里,有2860多辆公交汽电车,日运载乘客量达到150余万人次,已经形成基本完善的公共交通网络。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战略思想。”济南也将发展公共交通作为交通建设和发展的优先战略,这一战略自6月1日《办法》实施后将有法可依,济南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步子将迈得更大。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办公室副主任刘庆祝说:“公交优先是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合理分配、使用道路车辆等设施设备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化的公共交通客运体系。主要体现在对公交实行设施用地的优先、投资安排的优先、路权分配上的优先以及财税扶持政策上的优先四个方面。市政府很重视公共交通,目前的道路改造已划出公交专用车道,允许公交车在部分单向车道双向行驶,专门成立快速公交系统设计小组等等,都体现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思想。”
    优先发展公交对老百姓有什么意义?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薛兴海说:“公共交通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求,公交优先实际上就是‘人民优先’。具体目标是,按照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公交线网规划,形成以轨道交通、大容量公交为骨架,地面快速公交为主体的公共交通运输网络。市民将大大减少出行时间,缩短换乘距离,更加方便。”
    《办法》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供了必须遵照的依据。可以相信,市民以公交为载体的便利快速出行将为时不远。
   优先二:约束公交行为
   规范客运管理
    在接受采访时,很多市民都感觉,济南公交服务质量比过去有很大提高。近几年,市公交总公司先后制定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关于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管理规定》、《规范化服务星级管理规定》等,有了较完备的服务规范。《办法》的施行,将使济南公交服务由现在的自律走向更加细化、约束力更强的管理规范。
    《办法》对公交营运者的约束体现在哪里?记者把该《办法》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薛兴海接受采访时说:“济南现有5000余名公交司机、2860余辆公交车,日乘客量达到150万人次,虽然在《办法》以前已经具有相当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公交服务尚不能达到尽善尽美。《办法》将使济南公交管理规范更加细化,公交客运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
   优先三:保障公交乘客权益
   六大亮点将成济南六大焦点
    市公交总公司营运处处长刘长云也表示,他们正根据济南公交具体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的细化解读,并要求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和落实,让《办法》由他律变成自律。《办法》注重维护公众知情权、尊重公众知情权、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这些规定还是头一次用在公交行业。
    业界普遍认为,该《办法》有六大亮点集中体现了保护公交乘客合法权益的思想,这也是将引起济南市民广泛关注的六大焦点。
    六大亮点分别为:乘客伤亡运营单位有责任赔偿;公交改线先征求公众意见;新建小区要规划公交站点;服务质量将记入信用档案;公众投诉须在20日内答复;到站不停车最高罚5000元。
    除此之外,《办法》也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自6月1日起,公交乘客利益受到损害不仅能够得到赔偿,乘客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确定和提升。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王忠武教授一直在热切关注该《办法》的公布与施行,并对此作出社会学解读。他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以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为指引,需要政府或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给予乘客合法权益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旦受到损害应给予赔偿。《办法》对乘客合法权益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也对公交营运者进行了全面的约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助于提高乘客对公交的满意度,加快发展惠及每一位市民的城市大公交。
    市公交总公司营运处副处长邓军航说:“自1996年我们就已经出台保障乘客权益的规定,赔偿制度也较完善,《办法》中提到的很多内容我们的规范都已有涉及,但在处罚力度以及监督上还有差距。这也是我们正在着手进行细化和落实的内容。市民在6月1日以后就可以看到新《办法》在济南每一辆公交车上实践的成果。”
   与泉城公交现实状况的距离
    在市民为《办法》拍手称快之时,济南公交运营者和社会学专家也表示出一些疑虑:《办法》是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公交汽电车现实状况具有特殊性,造成一些规定实行起来有困难。
    据刘长云介绍,办法中规定新建小区应该规划公交,而现实中济南并不能做到这一点。以玉函南区为例,目前已有5条公交汽车终点设在那里,经过协商房产公司划拨两亩地为停车场,只能解决一条路线的停车问题,其余公交车只能停在居民楼下和马路边,对居民生活造成困扰。目前公交车路线很大程度上受到停车的限制,规划公交并非公交运营者独自可以解决的问题。除此以外,办法中规定公交改线需要提前10天通知,仅2004年一年,公交汽电车由于各种原因改线达到1200余次,而许多临时改线比较紧急,根本无法提前10天预告,不仅济南存在这种情况,全国其他城市实行起来也有困难。
    王忠武教授也提出了《办法》中存在的局限,其一是对城市公交运营秩序的保障强调不够。比如,黑车、社会车辆违法运营对正常运营的冲击,各地都很严重;局限二,《办法》的某些规定还显粗疏。比如,乘客伤亡赔偿的规定就不仅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对公交运营者也未必公平;局限三,忽视了公交客运运营者权益的保障,比如公交公司统计每年至少有几十名司机被乘客打伤,办法中没有相应保障;局限四,执法主体并不明确,虽然规定出详细的处罚标准,但执法主体并没有明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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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23:13 | 只看该作者
光约束公交,怎么没人提提约束马路上的杀人武器——“二把刀”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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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07:30 | 只看该作者
让公交成为群众首选出行方式还任重道远。个别驾驶员还要提高自身素质,不要给公交摸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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