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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 不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 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 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 不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6.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其周边;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输、变电设施及其周边;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其周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重要军事设施及其周边;市和区、县人民ZF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使馆区周边已经由市ZF确定为禁放地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禁止明火的区域)。
五环路以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市五环路以内,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一二十四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北京公交集团保卫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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