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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士原是一名公交车售票员,她称所在的客运分公司拒绝为其提供工作机会和支付工资使她长期承受压力,并导致她“肝异常”,因此她将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范女士起诉称,2002年,她到北京公交公司某客运分公司的公交车队做售票工作。期间,她兢兢业业,恪尽职守。2007年、2008年在合同有效期内,客运分公司没有为范女士安排工作,也没有向她支付工资。2008年,客运分公司强迫范女士从事站工工作,并擅自降低她的工资标准。范女士多次找领导理论却屡遭拒绝。此后一段时间,范女士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2009年1月13日晕倒在工作场所,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肝异常”。
范女士认为,客运分公司多次违反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拒绝为其提供工作机会、支付工资,造成她的将身长期承受着压力,最终导致她“肝异常”发作。因此,客运分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范女士将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067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丰台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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