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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雪洁)12岁男童小申被公交车撞伤致残后,起诉公交车所属公司索赔63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小申27万余元。
据小申的父亲称,2006年4月17日,儿子被孙某驾驶的一辆公交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了治疗事故造成的身体残疾,儿子在3年来先后进行了7次手术性治疗及多次恢复性药物治疗。今年3月,经司法鉴定,小申为左上肢活动功能障碍构成8级伤残,颜面部瘢痕构成9级伤残,左眼睑闭合不全构成10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38%。开庭时,公交公司称,他们愿意依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小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驾车将小申撞伤,孙某负全部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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