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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张老太进入车辆出站口乘车时被绳子绊倒受伤。昨天记者从西城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张老太承担主要责任,当事公交公司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医疗费等1000余元。
61岁的张老太称,今年5月31日,她在345路(快)公交车站准备乘车前往昌平,经过车站时被站内绳子绊倒,导致两膝关节受伤。她遂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起诉,索赔医药费和护理费5000余元。庭审中,该公交公司代理人称,为阻拦社会车辆和行人进入停车场,公司在停车场出车大门内侧系了一条绳子。当时张老太未按规定在候车栏内排队候车,直接闯入停车场造成事故,且停车场出站口有多处提示,禁止行人穿行。
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不在候车区乘车,自行从车辆出站口进入停车场,导致其被绊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公交公司设置拦截绳本无不妥,但不够显著醒目,对张老太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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