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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8日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郭晶华)于女士在公交车上被同车乘客打伤,她以公交司机及售票员未予制止,并放走凶手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于女士7000余元。
于女士在起诉书中称,今年2月16日,她乘坐公共汽车外出。在车上被同车的一名男青年毒打。鼻子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衣服也被撕烂。于女士说,被打时,她多次要求司机、售票员帮助抓住凶手,但他们不但不理,还将打人凶手放走。
于女士认为她上车购票,公交公司未能保证安全把她送到目的地,因此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000余元。
公交公司辩解说,于女士被另一名乘客毒打,应该由行凶的男乘客对她进行赔偿。在于女士和另一乘客发生纠纷后,公交车上的司机及售票员主动劝阻双方,并拨打110报警,关闭车门保护现场,打人者这才罢手。男乘客在售票员没有打开车门的情况下,从窗户跳出逃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乘务人员已经积极劝阻报警,陪同于女士到公安部门,还给她垫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乘客应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司乘人员先与于女士因刷卡问题产生口角,男乘客对于女士不满,才将其打伤。在于女士与男乘客吵骂后,司乘人员若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制止,将会防止伤害事件的发生或减轻于女士的伤害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应对于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男乘客身份不能确定,且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于女士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7000余元。公交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男乘客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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