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宋女士怀孕两个多月时被公交车车门夹到腹部受伤,而后做了流产手术。前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车所属公司赔偿宋女士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30岁的宋女士诉称,去年8月5日,她穿着防辐射孕妇装乘381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因司机着急关门,车门将她腹部及骨盆夹住达一分多钟,导致她小腹当场剧烈坠痛和呕吐,随后休克。当日,医生诊断她为“腹部外伤、先兆流产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告知她事故可能引起胎儿痴呆、脑瘫,所以她不得已于15天后做了流产手术。宋女士说,出院后,她又被诊断为流产后抑郁症和流产后子宫内膜炎,至今没有怀孕。她认为,是司售人员的过错导致她失去了孩子,使她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因此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共计13万余元。
公交公司称,事故后他们已支付住院费和护理费近9000元,他们只同意按相关规定再给付宋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宋女士上车时被车门夹伤,并最终流产,她因此受到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认为此次事件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她的抑郁症、睡眠障碍。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