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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自编号编制规定
运营车辆(小型客车除外)自编号统一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八位数字自左至右顺序排列。其中,第一至二位代表客运单位代码,第三位代表车型车种代码,第四至八位代表车辆唯一性编号。
(一)第一、二位客运单位代码规定
第一客运分公司代码“10”
第二客运分公司代码“20”
第三客运分公司代码“30”
第四客运分公司代码“40”
电车客运分公司代码“90”
八方达公司第一位代码“8”,第二位由八方达公司按其所属分公司自行编号。
其他单位第一位代码“7”,其中北汽集团公司前两位代码为“71”,北旅时代公司前两位代码为“72”。
(二)第三位车型车种代码规定
天然气单机车代码“1”
天然气非单机车(含铰接、双层)代码“2”
柴油单机车代码“3”
柴油非单机车(含铰接、双层)代码“4”
无轨电车代码“5”
纯电动单机车代码“6”
纯电动非单机车(含铰接、双层)代码“7”
混合动力车(含油电、气电混合)代码“8”
其他车种代码“0”
(三)第四至八位编号代码规定
1.第四至八位代表车辆个体编号,必须保证集团所属各运营车辆编号的唯一性。要求各客运单位第四位使用的号段位为0-6,八方达单位第四位使用数字7和8,其他单位(包括北汽、北旅等公司)使用数字9。
三、在用车自编号变更要求
1.2016年7月26日前完成车辆自编号的重新喷涂工作。
四、本规定自2016年6月26日0时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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