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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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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4 1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摩的”、“黑车”、“绕路宰客”……这些出租车行业常见的“生财之道”,将被最新修订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本)》(草案)堵死生存空隙。据权威透露,目前,该修正案草案已经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
  查——摩托车非法客运被严禁
  夜幕降临,城郊接合部的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就成了摩托车拉客的“重灾区”。据市政公用局客运管理处初步统计,目前,我市从事非法客运的摩托车有800多辆,主要分布在城郊接合部车站、仙林新城区等地。尤为严重的是,“黑摩的”如今正呈公开蔓延态势,危害了城市客运行业的稳定,破坏了城市客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
  对此,《条例(修正本)》(草案)规定,非城市客运车辆、摩托车不得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与城市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不得伪造、套用专用号牌和服务标志(识)。《条例》还专门增加一款规定明确,使用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3000元罚款。
  扣——擅自安装顶灯后果严重  
  为完善打击违法营运的执法手段,《条例》规定,对无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由客运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车辆扣押后的处置,《条例》规定,客运主管部门扣押车辆的,应当场出具扣车凭证,并对被扣押的车辆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客运主管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客运主管部门对扣押车辆依法处理。
  罚——出租车绕道拒载最少得罚200元
  《条例(修正本)》(草案)还对出租车的哥的姐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的、拒载、故意绕道、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强迫乘客合乘的、拒绝接受客管人员检查的7种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明确,出租汽车凡有上述7种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运15天以下,或者吊销服务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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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4 12:32 | 只看该作者
好呀! [s: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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