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公共交通乘坐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船,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在站台内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应当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坐单门公共汽车时,应待车上乘客下车后,依次登车;不得追赶、拍打已出站车辆;乘坐快速公交(BRT)时,应当按照导乘指引标志进入站台候车,服从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禁止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翻爬车窗口、栏杆等。
第四条 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司机聊天,不得妨碍司乘人员安全作业;禁止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禁止损坏、盗窃、随意移动车辆设施、设备及站牌等服务设施。
第五条 乘客应注意自身及被监护人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禁止伸出窗外;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禁止站立;乘客站立不得妨碍车辆开关门;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禁止编织针织品等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乘车,提倡相互礼让,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者让座;保持车厢清洁,车内禁止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写乱画等;禁止向车内外乱扔杂物等;不得有躺卧、踩踏座席、高声喧哗、打闹、赤膊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在车内乞讨、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等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应听从司乘人员安排,转乘后续同线路车辆;发生事故及其他突发情况时,应服从司乘人员的疏导和指挥。
第八条 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障碍患者及行动不便者,应当在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主动购票、刷卡或出示优待(免费)证件;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应当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购票;符合办理免费乘车卡规定的乘客,应当按规定购买相关意外伤害保险;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购票乘车,禁止伪造、变造或冒用、转借他人乘车证件。
第十条 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公斤、占用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物品,所带物品超过重量或面积的,应另购同程票一张;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占用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行动不便者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禁止携带畜、宠物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乘车;携带物品应妥善包装和保管,如因未妥善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由携带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乘客在公交车内拾到遗失物品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司乘人员按规定处理;发现可疑物品或人员的,应当立即告知司乘人员或拨打110电话报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交服务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司乘人员、站台管理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乘客持无效乘车证件或冒用他人乘车证件的,司乘人员可以要求其补购车票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变造、倒卖乘车证件的,司乘人员应当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区快速公交运行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城区BRT运行交通秩序,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BRT走廊东起宜昌火车东站,途经城东大道、桔城路、东山大道、夜明珠路、港虹路、三峡路、宜兴大道,止于夷陵区客运站,全长23.9公里。其中宜昌城区火车东站至葛洲坝转盘段将先期运行。
二、BRT走廊设置BRT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与公共机动车道之间通过标线和隔离墩实施隔离。
三、BRT走廊全线设置相关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四、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分道依序通行,严禁随意掉头、违法变道和违法超车。部分路口实行限制通行方向管控措施。车辆遇行驶方向禁止通行时,应按照绕行标志及信号灯指示通行。
五、车辆行驶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中心城区路段禁止车辆鸣喇叭。BRT走廊全线禁止机动车在未设立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
六、除下列情形以外,其他机动车全天禁止在BRT专用车道内行驶:
(一) 东山大道王家河、胜利三路立交桥下穿等双向四车道路段,BRT车道在7:00至9:00、17:00至19:00只准许BRT车辆通行,其余时段允许其他机动车在确保BRT车辆优先通行的情况下,借用BRT车道行驶。
(二) 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经110指挥中心同意后,可以进入BRT专用车道行驶。
(三) 道路清扫作业车辆因作业需要,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入BRT车道进行清扫作业。
七、BRT车辆遇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公共机动车道通行,经过障碍后应及时驶回专用车道。
八、BRT走廊途经道路全线安装固定电子监控设备和BRT车载流动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24小时监控取证。
九、非机动车(含电动或燃油助力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同时应遵守非机动车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和进出BRT站台应走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人行横道。严禁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或穿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公共停车场严禁摆摊设点、乱搭乱建、堆物设障等。
十一、发生无人员伤亡的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照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原则迅速处置,撤离现场,及时恢复交通。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十三、本《通告》自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宜昌市快速公交一号线站名
按照宜昌东站至夷陵客运站方向顺序站名如下:
1、宜昌东站;2、桔城路;3、五一广场;4、十五中;5、东艳路;6、王家河;7、艾家嘴;8、宝塔河;9、中南路;10、杨岔路;11、万寿桥;12、运河公园;13、港务新村;14、石马坡;15、北山坡;16、果园二路;17、山庄路;18、西陵一路;19、绿萝路;20、刘家大堰;21、二十二中;22、葛洲坝;23、镇境山;24、望洲岗;25、黄河路;26、夜明珠;27、平湖半岛;28、港虹路;29、三峡路;30、长江市场;31、神仙湾;32、人寿桥;33、兴安;34、平湖广场;35、夷陵体育馆;36、平云一路;37、平云二路;38、夷陵客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