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609路8450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交见闻] 【寻人贴】2013.8月上旬在厂桥附近坐609到郎家园附近的公交迷

 关闭 [复制链接]
16
发表于 2013-8-28 21:16 | 只看该作者
六号线没通之前每天609厂桥到郎家园通勤…
17
发表于 2013-8-28 21:17 | 只看该作者
很赞同楼主的观点
18
发表于 2013-8-28 22:18 | 只看该作者
有些车迷已经上升成事儿逼了

背参数无非也是照本宣科
19
发表于 2013-8-28 23:20 | 只看该作者
938支线 发表于 2013-8-28 19:40
我问你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是不是要扶稳坐好??你拍照的时候司机踩脚刹车把你摔了 算谁的?
再说了 你们在 ...

1.拍照的时候我摔了算司机的,这毫无疑问。你觉得我不安全你可以拒绝继续行驶,如果你决定继续开车,那么你觉得没事,摔了当然算你的。如果单纯是我的原因我碰伤了其他人,当然算我的,实在不行可以走法律程序。
2.如果有相关规定说明车辆内部不允许拍照,我们照章执行。如果没有,只要不拍到人脸,没侵犯司乘人员肖像权,就是合法的。没有法律认定公交车上拍照妨碍安全行车。
3.司机超速是司机的问题,小车占道是小车的问题。小车占道可以用车前面的摄像头拍下来,这与提醒超速无关。就算我把司机超速的视频录下来,送到集团去,你能说我错吗?
20
发表于 2013-8-29 09:01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儿外人是教不来的,只有他自己随着年龄增长阅历增加才能明白过来。哪个年代的半大孩子没干过招人烦的事儿呢?都是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21
发表于 2013-8-29 10:23 | 只看该作者
以后注意一下自己的举止吧
22
发表于 2013-8-29 13:47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没法说……围观……
23
发表于 2013-8-29 15:5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应该是车队的人吧,很同意楼主的观点。
    作为车迷,应当理解司乘人员的工作,毕竟,无论在车厢内还是在公交总站,都是人家工作的地方。但却有一部分年幼车迷认为——我在车里拍照怎么了,我进入场站,保安阻拦也会要顶嘴,觉得挺不懂事的。试想,如果我们坐在办公室,一个公司外来的人进来干扰我的工作,拿怕说是喜欢,或者公司的工作区域,一个陌生人在不经允许的情况下硬闯进入办公区域,那又会是什么后果?无论公交车厢、还是场站,都是要遵循人家工作单位的要求和允许。
    所以,我非常支持楼主的吐槽,也希望有些车迷能够成熟起来,不要为了爱好而影响他人的工作,如果爱好能变为社会上有益的一面,那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24
发表于 2013-8-29 16:21 | 只看该作者
作者比较有文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拍车不要影响司售乘客
25
发表于 2013-8-29 17:41 | 只看该作者
2楼比较有嫌疑……当然昨天单纯的回复看来看不出什么,但是后来的回复我觉得已经有点暴露自己身份了
26
发表于 2013-8-29 19:40 | 只看该作者
冰冷剃度 发表于 2013-8-28 23:20
1.拍照的时候我摔了算司机的,这毫无疑问。你觉得我不安全你可以拒绝继续行驶,如果你决定继续开车,那么 ...

1你在车上拍照 不扶稳坐好 把你摔了 凭什么算人家司机的?司机觉得你不安全可以拒绝行驶?你太自私了吧 其他乘客的权益怎么办?就因为你拍照不安全 全车人陪你等是么?再说 我停在大马路上 其他车辆怎么通行?因为你一个人影响一条路么?因为你的原因碰伤他人 你说走法律程序 一看就是一个孩子 你知道什么叫法律程序么?你成年了么?你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么?还走法律程序 你先看看什么叫法律程序
2没有相关规定说明车辆内部不允许拍照 但是也没有相关规定说明车辆内部允许拍照 所以说 人家让你拍 你就能拍 不让你拍 你就老老实实一边呆着去 现在司售怕惹事 放几年前 你早就因为妨碍行驶安全被轰下去了
3你说的两个问题最终结果就是乘客的利益 同样是损害乘客们的利益 你为什么不拍下小车的车牌号 送到交管局去?

点评

应该可以在征求车上其他乘客的意见之后,决定是否将其轰下车~  发表于 2013-8-29 20:28
27
发表于 2013-8-29 21:01 | 只看该作者
938支线 发表于 2013-8-29 19:40
1你在车上拍照 不扶稳坐好 把你摔了 凭什么算人家司机的?司机觉得你不安全可以拒绝行驶?你太自私了吧 其 ...

1.公交车驾驶员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如果司机看到我站起来拍摄,并且有可能在行车过程中摔伤,那么应当立即停止行车,排除可能的安全隐患(劝我落座或者撵我下车)。如果没有,那么驾驶员放任了职责之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属于失职行为,一旦因此发生我或者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驾驶员需要负责。依照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我拍照并不是故意使自己伤亡,因此当然是公交集团的责任。这与刑法中的描述是一致的。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拍照与我的年龄和智力都是相适应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行为。

2.我使用自己的财产—照相机,对公交车内的拍摄行为属于对自己财产的管理行为。在构成要件(没有法律义务不允许我拍摄)和适法要件(不违法,不侵权)齐备的情况下,受法律保护。

3.一般的交通违章,在没出事故的前提下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民举报犯罪是义务,举报违法是权力,但不是义务。公交司机超速和小车违章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我有权利举报,但是没有义务举报。因此我可以选择只举报公交司机超速,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
28
发表于 2013-8-29 21:04 | 只看该作者
冰冷剃度 发表于 2013-8-29 21:01
1.公交车驾驶员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如果司机看到我站起来拍摄,并且有可能在行车过程中摔伤,那么 ...

小伙子你以后一定要上政法大学啊,对法律研究的这么透彻,希望你把这些东西用到正道上比较好,多去伸张正义

点评

上不上政法不重要,得过国家司法考试才行……  发表于 2013-8-29 22:48
29
发表于 2013-8-29 22:13 | 只看该作者
ren 发表于 2013-8-29 22:03
似乎同意楼主观点的占绝对多数。
好像当事人已经站出来了,不过一点也没觉得大家对其是什么看法。

对个孩子能有什么看法、、、
30
发表于 2013-8-29 22:34 | 只看该作者
ren 发表于 2013-8-29 22:03
似乎同意楼主观点的占绝对多数。
好像当事人已经站出来了,不过一点也没觉得大家对其是什么看法。

感觉很无语,想法很自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5-8-21 23:13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