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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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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机关】 文体法
【实施日期】 1996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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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12:44 | 只看该作者
这都是在一个网站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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