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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意外事故致人死亡 调解结案双方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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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8日,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烟台某公交公司同意另行补偿原告吴某亲属9万元。

   今年1月16日16时,吴某酒后骑自行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下车站在路上避让过往车辆时,不慎摔倒在正在行驶的烟台某公交公司司机李长安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下面,当场被轧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长安、吴某均无责任。事发后,公交公司先支付了吴某亲属3.2万余元的各种费用。


   事后,吴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长安及被告公司赔偿22.4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司机李长安和吴某共同导致了吴某的死亡后果,因此,被告公司理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吴某醉酒后推着自行车不慎摔倒在十字路口,对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案件审理中,考虑到此案属于意外事件,当事双方均无法预料,法院因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公司在已经支付3.2万余元各种费用的基础上,同意另行一次性补偿吴某家属9万元。吴某家属则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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