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上海:沪一男子猝死公交车上引发索赔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6-20 1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售票员当时无法确定乘客是否发生急病,其只拨打110未拨打120的行为,并未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救助方式并无不当。对不具有急救能力的司售人员,法院难以施加过于苛刻的要求。”

    乘客在公交车上突发心脏病,售票员以“120要收费”为由,拒打120求救,只拨打了电话110。待民警到场再通知120人员赶到,该乘客已经死亡。

    事后,乘客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生活费等共计196942.5元。但昨日,这一诉请被浦东新区六里人民法庭一审驳回。

    售票员:120收费不能打

    汪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和垂暮之年的公公婆婆起诉称,2007年12月10日晚上9时许,她的丈夫章先生乘坐970路公交车到东方路张杨路时,突然感觉不适,慢慢倒在座位旁,并发出干咳,售票员随即上前搀扶起他。当时有乘客建议售票员赶快拨打120救助,但售票员声称打120要收费,因此只拨打了110求助。

    民警赶到场后,章先生已无反应,民警当即拨打120。9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但章先生已经停止呼吸、四肢僵硬,经检查已经死亡。尸检鉴定认为,章先生因高血压病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家属: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汪女士认为,章先生与公交公司已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其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发现章的身体状况有危险,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但公交公司却未能及时拨打120求助,“最终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机,对我先生的死亡,公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公交公司辩解说,章先生的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公交公司没有责任,“章先生病发时,售票员拨打了110,汪女士所称的最佳抢救时机没有科学依据。”

    法院:救助方式并无不当

    法院查明,对于心源性猝死,4分钟内是最佳抢救时机,但专业急救人员很难在发病后4分钟内就赶到现场。售票员当时无法确定乘客是否发生急病,其只拨打110未拨打120的行为,“并未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救助方式并无不当。对不具有急救能力的司售人员,法院难以施加过于苛刻的要求。”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汪女士的诉请。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5-9-11 03:51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