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人售票公交车不找零钱的问题引起广大网民关注,更有网名为“为公交不平”的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向交通部门发帖,并列举出法律依据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人售票车的“无人售票,票价一元,自备零钱,概不找零”的告示,包含有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公交公司作出的要约,一旦乘客上车就是对该要约的承诺,于是乘客便与公交公司就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宣告成立,对双方都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至此,公交公司有义务按公交路线运行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备零钱、投币一元的义务,承担“概不找零”的风险。乘客面对公交公司的“自备零钱,概不找零”的要约,完全可以自主地作出是否乘坐此公交车的判断,得出承诺与否的决定。
由此可见,这是平等主体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情况下所做的法律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自备零钱,概不找零”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无侵犯广大乘客权益的嫌疑。
无人售票这一做法的运行,其基本原理是:运用乘客自备零钱的微薄之力和“概不找零”的轻微风险换取公交人力投入的节省和效率的提高,进而降低公交运行的成本,最终让广大乘客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到较好的运输服务。这是广大乘客尽义务担风险所换取的对价和收益,可以讲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试想,若回到老路,搞有人售票,或新瓶装旧酒,让司机承担找零的工作,势必造成公交成本的居高不下或运输质量的下降,最终受损的将是广大乘客。
由此可见,“自备零钱,概不找零”并非是公交公司课于乘客的分外义务,而是乘客享受相应权利所支付的对价,是完全合情的。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工作方法的设计,都无法十全十美,只能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中寻找两者的最佳结合点。有人售票,得到了公平,却失去了效率。而无人售票是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失去了一小部分的公平,更何况这种不公平是可以通过与其他乘客调零、调换预售票等方法予以减少或避免的。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效率优先已是社会的主题,我们绝不能死抠法律条文,在真空中就法律论法律,动辄以违反法律来吓人,也绝不能为了追求绝对的公平这一末,而失去了效率这一本,回到有人售票的老路上去。这一点是为外国无人售票的多年历史所证明的。一句话,“无人售票,概不找零”从宏观上讲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