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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遭遇飞来横祸 公交公司赔偿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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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岁的申某被公交车撞伤致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分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了维护孩子的利益,曾某的父亲代儿子将北京公交公司某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64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某的父亲代儿子起诉称, 2006年4月17日,儿子被北京公交公司某客运分公司的驾驶员孙某驾驶的公交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分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了治疗事故造成的身体残疾,申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09年5月先后进行了七次手术性治疗及多次恢复性药物治疗。2009年3月,北京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申某左上肢活动功能障碍构成8级伤残,颜面部瘢痕构成九级伤残,做眼睑闭合不全构成10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38%。

    申某的父亲认为,事故的发生使原本健康的孩子成了残疾人,连续多次的手术治疗不仅给孩子身体带来巨大伤痛,精神上也饱受伤害,对孩子以后的生活也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要求公交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近5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交分公司称,他们愿意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申某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孙某驾车将申某撞伤,孙某负全部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分公司赔偿受害人申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71966.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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