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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亲身经历,大家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webmaster    时间: 2007-11-15 20:20
标题: 我的亲身经历,大家讨论。
我说一个很久以前我亲身经历的事。十几年前,我上初中时,有一次坐由徐州开往郑州的210次列车,路上天比较热,玻璃都开着,我那个车厢有个旅客在窗户边,忽然从外面飞过来一颗石头子,砸在了他的嘴唇上,顿时鲜血直流。估计是铁道边的人往火车扔东西,当时车速过快,也搞不清石头是怎么过来的。后来那个人去医务室接受治疗了,估计得缝针。大家说这种情况铁路部门应不应该负责?能不能得到赔偿?
作者: lier    时间: 2007-11-15 20:51
很显然这种情况铁路部门应该负责,旅客从购买车票登上列车的一刻开始,旅客与铁路部门就已经构成了客运关系,在此期间(乘车至到达目的地出站后,关系解除),铁路部门要对旅客的生命、财产负责,虽然外部飞进杂物属于不可预知的事务行为,但是对旅客造成了人身伤害,铁路部门还是要赔偿的。
作者: 稀里哗啦    时间: 2007-11-15 21:42
按我国法律,购买车票即乘客与铁路部门达成运输协议,铁路部门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但是现在的赔付标准仍然是旧的.没有新的出台.好象最高只有5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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