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超萬人居住的社區需配公交站,需要由開發商施工,並且和社區住宅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使用,這是近日市交委出臺的全市公交站管理規定徵詢意見稿中明確提出的要求。
這份徵詢意見稿提出,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和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地鐵總站、航空港、展覽館和大型的商業區、旅遊景點、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一萬人以上的住宅社區等工程專案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交站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概算。由於目前廣州規劃法規要求社區所有的公建配套必須由開發商同步施工,這也意味著開發商必須在交樓的時候同步建設好社區的公交站。
針對目前全市公交站用地不足的問題,徵詢意見稿也提出,公車站的建設計畫應納入本市年度固定資產的投資計畫,並且只要是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公交站場用地,未經有關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公車站命名不准確往往也讓一些乘客引起誤解,對此徵詢意見稿也要求,公交站場由市交委以所在地區、道路、文物古跡、公共設施、標誌性建(構)築物的標準名稱冠名,並符合《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同線路同一站點的站名應當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