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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刹车晃倒乘客 公交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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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一女乘客摔倒造成腰椎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于是,乘客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种损失20余万元。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女乘客16万余元。

    2007年7月12日,当某路公交车行至沙河口区黄河桥上时,司机突然急刹车,没有站稳的于女士不慎晃倒,重重地坐在了车上。经医院检查,于女士的腰椎粉碎性骨折,住进医院做手术,公交公司为其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

    此后,于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20余万元。公交公司表示同意赔偿于女士合理部分的损失。

    经法医鉴定,于女士的腰椎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八级伤残。法院认为,于女士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双方就已实际建立客运合同,基于该合同,被告应安全将于女士承运到目的地,然而,被告在承运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被告驾驶员刹车制动,导致于女士晃倒受伤,对于于女士受伤后的各种损失,被告应给予赔偿。

    今年6月初,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于女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3万余元,误工费27882元,残疾赔偿金90654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合计共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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