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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合同还是承包合同——晋中市公交司机质疑6000元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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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岗失业后,好不容易找了份再就业的工作,然而,在与晋中市公交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却明确规定,被录用方必须缴纳6000元车辆承包金。究竟是承包金还是抵押金?晋中公交车司机不解。



据56岁的钟师傅讲,他于2004年被晋中市公交公司录用,成为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中的规定,他缴纳了6000元的承包金。工作期间,他驾驶的车辆、行驶路线、工作时间均由公交公司单方确定,干了两年多的时间,公交公司并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体力不支,他于2006年月10月15日,将所驾驶的车辆由接收员检验后移交公司。办理离厂手续后,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从6000元承包金中扣除了1200元。



“既然合同中有承包金条款,我们就理应享有承包的权利义务,可我们每个月领的是公司核定的固定工资,还得因为误点、收到残、假币等错误就要受到公司加倍的罚款。”另一名姓何的司机说。司机们认为,6000元的承包金是公司变相地收取的抵押金。



晋中市公交公司劳资科一姓李的负责人则称,由于公交司机流动性较大,且岗位特殊,公司实行的是单车核算,所以公司通过工会制定了向录用者收取6000元承包金的规定,并从2001年就执行这一规定。“如果不收取这笔钱,司机出了事故,自个儿留下车跑了,谁来垫付医疗费?”李解释了这笔承包金的“用处”。至于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她称,只要录用者干满二三年,公司就给转正,并缴纳社会保险。



晋中市公交公司能否收取6000元的承包金?近日,笔者采访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有关人员。专家认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已经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鉴证,应属合法有效。但“车辆承包金”这一词语常见于承包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应当另行与职工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或协议为妥。由于“车辆承包金”引发争议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据了解,为承包金和缴纳社会保险之事,钟师傅已将晋中市公交公司上诉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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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0:55 | 只看该作者
准确的说是风险抵押金,是为了司机出事故后,公司垫付费用的一部分补充。。。然后保险公司理赔后,再根据事故责任,公司与司机共同分担。。。但是提前离司而不退钱,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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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8:32 | 只看该作者
怪不得晋中有钱买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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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1:23 | 只看该作者
晋中公交是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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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1: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reshair 于 2007-8-31 11:23 发表
晋中公交是私人的

怪不得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政府的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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