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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信息] 五一之后,公交车上行窃直接按照盗窃罪论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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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看新闻才知道,五一之后,新的刑法修正案将公交车行窃、入室行窃不再根据金额多少和次数是判刑还是刑事拘留,今后一律按照盗窃罪论处,事实清楚即可拘役。一哥们五一在345快上盗窃800元,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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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sfog2008 的帖子


    这么狠?建议把新闻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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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1:1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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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1:18 | 只看该作者
就该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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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1:37 | 只看该作者
今天中午法制进行时播了  以前是十五天,这回一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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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3:48 | 只看该作者
就怕到时候地方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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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2:19 | 只看该作者
最主要的问题是取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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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2:26 | 只看该作者
好啊!对待这些人早就该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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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4:10 | 只看该作者
就得狠。关一年两年都老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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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5:36 | 只看该作者
就得狠。关一年两年都老实了。
917直达松林店 发表于 2011-7-16 14:10

应该累计制,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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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2:34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希望能有个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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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3:53 | 只看该作者
以前公安局的人说过 不可能杜绝偷窃 那是一门职业 一门手艺 有人的那天这个职业就有了 我们自己就是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东西就可以了 判他们多重出来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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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0:28 | 只看该作者
要是没小偷了,警察不也得失业
14
发表于 2011-7-19 10:40 | 只看该作者
自我防范做好了,贼自然没处下手了。
15
发表于 2011-7-19 11:17 | 只看该作者
那就该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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