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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路司机打残乘客终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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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0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00路司机打残乘客终审获刑
被判3年 与公交集团连带赔偿21万余元
作者:付中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09-12-4 13:24:29  



300路司机打残乘客终审获刑
被判3年 与公交集团连带赔偿21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付中)回答乘客问路不耐烦进而发生争执,300路公交车司机将一名50岁乘客打成重伤。
    今天上午,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并和公交集团连带赔偿伤者经济损失21万余元。
    对当时的情形,张某陈述称,当时马某驾驶的300路公交车停下后,他站在车前门问马某“去双井几站地”,马某很不耐烦地说“不知道”。
    张某有些不满,质问马某“你怎么这样说话”,结果遭到马某谩骂。
    之后,马某从公交车驾驶室开车门下来,直奔张某而来,进行殴打。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属九级。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致人损害,应当与其雇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马某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
    判决后,马某提出上诉,认为张某的伤不构成重伤,请求重新鉴定。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提出上诉,认为马某打架一事系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该公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一中院认为,马某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不能提供原鉴定结论有不符合事实和违反法律程序的证据,故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马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致人损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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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08:34 | 只看该作者
哪个300路的司机处有驾驶门啊……大财神?大黄后?大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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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1:11 | 只看该作者
对外地人就这仨字: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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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2:09 | 只看该作者
咋能这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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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2:13 |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骂司机了,要不谁打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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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20:48 | 只看该作者
再怎么说打人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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