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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js3509 于 2009-11-5 10: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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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网友关于工资方面的几个问题(一)
1、驾驶员、乘务员星级部分工资应该是多少?
根据集团公司2007年12月5日制订的《公共电汽车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办法》(公交人发[2007]953号)第二款效益工资的管理规定、第三项各类绩效工资标准、第一条员工星级标准的规定每星级按50元的标准递增。
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2007年12月25日制订的《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运四人发[2007]128号)第三款效益工资管理规定、第三项星级绩效工资标准的规定星级等级标准按50元递增。
2、驾驶员、乘务员出乘津贴、附加出乘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集团公司2007年12月5日制订的《公共电汽车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办法》(公交人发[2007]953号)第一款岗位工资管理规定、第三项岗位 工资的考核、第四条的规定,“为了鼓励运营一线司机、乘务员积极出乘,车队调度员、保修技工努力完成任务。司机、乘务员设置出乘津贴,调度员设置调度作业 津贴,保修技工设置保修作业津贴。运营一线司机出乘津贴标准为每个出乘日12元;乘务员出乘津贴标准为每个出乘日10元;调度员调度作业津贴标准为每个工 作日6元;保修技工保修作业津贴标准为每个作业日10元。”
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享受附加出乘津贴。无人售票线路司机10——12元;准无人售票线路司机、乘务员5——7元;单班司机、乘务员 8——10元;通道、双层车司机3元;分段计价线路司机、乘务员2元;司机走高速路里程比例50%以上3元、50%以下1.5元。(个人理解根据这部分的 表述需要注意的是,每符合一个条件增加相应标准的附加出乘津贴,例如:司机出乘津贴12元+无人售票线路5元+单班8元,支付的出乘津贴、附加出乘津贴的 总和应为每个出乘日25元。)
第四客运分公司2007年12月25日制订的《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运四人发[2007]128号)采用的是与集团公司相同的标 准。但是对附加出乘津贴中依据各运营线路劳动强度的标准进行了说明。凡月百公里客运人次达到700人次以上的无人售票线路司机出乘津贴为12元,凡月百公 里客运人次达到800人次以上的准无人售票线路司机、乘务员出乘津贴为7元。
既然驾驶员、乘务员出乘津贴、附加出乘津贴的发放时为了鼓励积极出乘,所以规定了当日完成计划班公里60%以上的驾驶员、乘务员享受全额出乘津贴、附加出 乘津贴;当日完成计划班公里60%以下的驾驶员、乘务员享受出乘津贴、附加出乘津贴减半。所谓当日完成计划班公里60%以下的驾驶员、乘务员不享受出乘津 贴、附加出乘津贴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克扣职工工资!这里要注意专职专、包车驾驶员和夜班驾驶员、乘务员享受50%的出乘津贴。
3、各级别驾驶员、乘务员工资标准是多少?
运营一线驾驶员根据个人技能等级分为无等级1500元;初级技能等级1700元;中级技能等级1900元;高级技能等级2200元;特级技能等级2400 元;持有技师技能等级且被聘为驾驶员技师的驾驶员在原技能等级基础上增发每月800元聘用工资;持有首席驾驶员证书且被聘为首席驾驶员但不具备驾驶员技师 资质的驾驶员在原技能等级基础上每月增发500元聘用工资。
运营一线乘务员、监票员A根据个人技能等级分为无等级1100元;初级技能等级1300元;中级技能等级1500元;高级技能等级1600元。监票员B、 夜班售票根据个人技能等级分为无等级1100元;初级技能等级1200元;中级技能等级1300元;高级技能等级1400元。持有首席乘务员员证书且被聘 为首席乘务员的乘务员在院技能等级基础上每月增发500元聘用工资。
回复网友关于工资方面的几个问题(二)
1、什么是标准工资?
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颁布执行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款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 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依据本人于第四客运分公司进行的劳动争议实践,我们的标准工资不是现在工资条上显示的 以职工技能工资为标准的,而应该是以技能工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运营公里挂钩工资组成的岗位工资作为标准工资。
以本人为例:中级技能工资400元+客运人次挂钩工资400元+运营公里挂钩工资1100元,合计为1900元,这才是标准工资(岗位工资)。
标准日工资标准按照企业计算方式应为1900元÷20.83(天)=91.25元。
实际上应该还包括星级部分的工资,因为星级是依据职工工作时间确定的,是符合年功津贴(工龄工资)概念的。但是目前星级工资在企业内部是与绩效工资混淆在 一起的,所以只有在下一步也许需要进一步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的方式解决星级工资属性后才能增加到标准工资中。
2、职工休婚丧假、探亲假工资标准应该是多少?
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 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 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探亲假
根据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1981年3月14日)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 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 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 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依法休婚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应为本人标准工资。所谓按病、事假标准发放职工依法休婚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的做法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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