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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命名禁止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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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日,记者从哈市ZF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经哈市ZF常务会原则通过,将提交哈市人大进行审议。

    站点命名禁止商业化

    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条例》规定,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条例》同时规定,哈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以所在区域地名、街路名、历史文化景点名称或者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名称等命名,方便公众识别。禁止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命名商业化。

    变更线路提前10日公示

    针对公交线路的变更,《条例》规定,因哈市公共交通线网规划调整、客流量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线路、航线、站点、码头,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示。因城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航线、站点、码头的,由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哈市公安交通部门提前3日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站点、站牌。

    空调暖风应按规定开

    《条例》规定,乘务员在营运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者敞门运行;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冬季车内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空调或者暖风设施,夏季车内温度高于零上25℃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

  市民乘车不得携带猫狗

    针对乘客乘车行为,《条例》做出乘车规定,其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乘坐轮渡船不得携带摩托车;不得赤膊和穿戴易污损他人的衣物;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

    刷卡遇故障乘客可不付车费

    《条例》规定,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持有哈市ZF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盲人;身高1.2米以下儿童等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

    此外,《条例》规定,乘客对擅自提高票价或遇到城市通智能卡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情况,可以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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