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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3.31”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3犯罪嫌疑人落网 [打印本页]

作者: ljk    时间: 2011-4-11 17:42
标题: 【转】“3.31”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3犯罪嫌疑人落网
本帖最后由 ljk 于 2011-4-11 17:44 编辑

哈尔滨新闻网讯(李晓慧 康勇 实习生 张瀚夫 记者 孙玉红 马刚)3月31日在道里区友谊路沃尔玛门前驾车撞伤小男孩肇事逃逸案引起社会强烈关注,4月10日20时45分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李某等3人被缉拿归案,肇事的香槟色途锐吉普车在查获时颜色已被涂改。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有其它重大犯罪嫌疑,现已由其它部门继续审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撞飞小男孩后逃逸 香槟色途锐吉普车进入警方视线


2011年3月31日16时35分,在道里区友谊路148号处发生一起撞伤小学生后逃逸的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查,肇事车辆为一辆香槟色途锐吉普车,因闯红灯将被害人孙某某(男,10岁)撞伤后逃逸,伤者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案件发生后哈市交警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研究案情。据现场目击者举报,一辆车号为吉AXXXXX的香槟色途锐吉普车有肇事嫌疑。


几经波折多方探查 全城排查肇事车型锁定犯罪嫌疑人


31日晚23时,交警支队专案组兵分两队,一队立即与长春公安局浦东路派出所取得联系,得知了车辆所有人刘某某在其辖区居住,另一队连夜赶赴长春对嫌疑车辆进行侦查。经查,该车已在3月28日转移了车辆档案,现该车在哈市长期居住人员刘某的名下。4月2日专案组找到了刘某和被举报车辆,但经技术部门的鉴定核实,该车并不是肇事车辆。此时,线索中断,案件陷入僵局。


但专案组没有气馁,他们重新梳理侦破思路,进行了大量排查走访工作,通过对在哈市和途径哈市的50余辆香槟色途锐吉普车一一进行排查,排查后锁定了一辆车号为吉JF3803的香槟色途锐吉普车,并得知该车在案发后不知去向。经查,该车系齐齐哈尔一名长期居住人员持有,专案组赶赴齐齐哈尔核实,确定该车长期在哈尔滨使用。专案组查到了该车使用人为李某某,经对李某某侦查,该人并不具备作案条件及作案时间。李某某称,该车他已于3月24日租赁给了孔某某,租期为7天但至今未返还。专案组经对孔某某调查后得知,他将该车借给了李某,而李某在案发后不知去向。专案组迅速对李某的社会关系进行大量走访,发现该人有重大肇事嫌疑,4月5日专案组确定了李某即是驾车肇事逃逸人。随后经专案组反复侦查、排除等,得知案发当天,在其肇事车辆**有4人,分别是驾驶人李某(男,29岁,哈尔滨市人),乘车人田某某(男,25岁,双城人)、杨某某(男,29岁,哈尔滨市人)、郑某(逃逸,在抓捕中)。


几名嫌疑人都有前科 台球室内终“落网”


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非常艰难,这几名嫌疑人都有前科劣迹,有的还是惯犯,他们的反侦察能力都非常强,在侦破中设置了很多障碍,而且涂改了车辆的颜色,给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尽管如此,专案组五次赴长春,四次下延寿,终于查出李某等人在哈市的一个新的居住地,并连日蹲坑守候。4月10日15时,专案组通过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获得了李某等人的消息后,果断采取措施,在交警、市局行动支队、道外公安分局的通力合作下,于当晚20时45分在道里区某台球室将李某、田某某、杨某某等嫌疑人抓获归案。


11日凌晨,肇事车辆也在延寿县被查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对“3.31”交通肇事逃逸案供认不讳。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有其它重大犯罪嫌疑,现已由其它部门继续审理。


作者: ljk    时间: 2011-4-11 17:46
就知道行为如此恶劣的绝对不是什么好玩意。这下终于抓住了,应该马上枪毙
作者: 狼的灵魂    时间: 2011-4-11 17:47
这种人就应该拉出去枪毙5分钟
作者: 96963    时间: 2011-4-11 18:41
现在估计不能枪毙了吧,别说气话。估计也就是15年到无期。要是积极赔偿呢7年就好了!
作者: fxj002    时间: 2011-4-11 19:14
这帮渣滓,唉。
作者: ljk    时间: 2011-4-11 19:15
本帖最后由 ljk 于 2011-4-11 19:39 编辑

所以说现在交通肇事可以这么嚣张,根源就是处罚太轻了,开车撞人已经成了一种成本最低的杀人方式。“如果想除掉一个人,那就买辆车撞死他吧,保证不用偿命”,这已经成了一句对现行刑法的莫大讽刺。特别是某些有钱有地位的人有恃无恐,对生命极度漠视,致使近几年名车撞人频繁发生。本来现在开车人道德水准就良莠不齐,社会不稳定因素又这么多,乱世就更应该用重典。现在法律越来越倾向于所谓“人性化”,对罪人人性化无疑是在对无辜百姓犯罪,而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好人”却缺乏法律保护。这也就造成了现在人出了事只愿意袖手旁观没有人乐于见义勇为的尴尬局面,因为一个简单的“正当防卫”搞不好都会因为侵害了犯罪分子的“权益”对他“不够人性化”而惹来争议。多学学新加坡,国内的社会环境就会大为改善。
作者: 六月六呀六月六    时间: 2011-4-11 19:36
太同意LJK的观念了,现在就是处罚的太轻,如果酒后肇事  ,肇事逃逸严重的直接枪毙看谁还敢了
作者: 353    时间: 2011-4-11 19:50
判处他们被闪光灯吓S!
作者: fordbenson    时间: 2011-4-11 20:01
单纯的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就是15年外带民事赔偿,不过抓住了还是要拍手称快

353签名这个牌照号码是几路车?
作者: ljk    时间: 2011-4-11 20:20
353签名这个牌照号码是几路车 ...
fordbenson 发表于 2011-4-11 20:01

作者: stx403103929    时间: 2011-4-11 20:39
舆论的力量太大了,报纸电视广播天天播,警方迫不得已才下这么大功夫查案的,不然也就不了了之了。肇事逃逸找不到凶手的多了去了!
作者: fxj002    时间: 2011-4-11 21:58
所以说现在交通肇事可以这么嚣张,根源就是处罚太轻了,开车撞人已经成了一种成本最低的杀人方式。“如果想 ...
ljk 发表于 2011-4-11 19:15


是啊。有道理。

作者: fxj002    时间: 2011-4-11 21:59
今天看新闻夜航了,也报道这个事了。那个肇事司机JB头剔的,跟牛篮子似的。唉。一看就是人渣,垃圾,了色。
作者: 被人上身的鬼    时间: 2011-4-12 08:45
本帖最后由 被人上身的鬼 于 2011-4-12 09:27 编辑

我晕,这个周折啊!
作者: 被人上身的鬼    时间: 2011-4-12 08:46
本帖最后由 被人上身的鬼 于 2011-4-12 09:27 编辑

开好车的人多,有好车德的没几个……
作者: 哈尔滨公交通    时间: 2011-4-12 14:46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 ljk    时间: 2011-4-12 14:58
开好车的人多,有好车德的没几个……
被人上身的鬼 发表于 2011-4-12 08:46



嗯,李启铭、药家鑫之流太多了,今天吉林又出现了一个女子开奔驰撞死初中生…
作者: 狼的灵魂    时间: 2011-4-12 17:11
今天看新闻夜航了,也报道这个事了。那个肇事司机JB头剔的,跟牛篮子似的。唉。一看就是人渣,垃圾,了色。 [quote]那个肇事司机JB头剔的,跟牛篮子似的。唉。一看就是人渣,垃圾,了色。
卡尺是吗?不带这么说的啊,兄弟我也卡尺
fxj002 发表于 2011-4-11 21:59 [/quote]



作者: 被人上身的鬼    时间: 2011-4-12 20:14
回复 狼的灵魂 的帖子


    以前卡尺,现在不安卡尺直接推……
作者: 被人上身的鬼    时间: 2011-4-12 20:16
回复 狼的灵魂 的帖子


估计他的意思是人那个样,所以导致他的发型也难看。至于像咱俩这般玉树临风的,当然就特别帅了……
作者: fxj002    时间: 2011-4-12 21:07
卡尺是吗?不带这么说的啊,兄弟我也卡尺
fxj002 发表于 2011-4-11 21:59

狼的灵魂 发表于 2011-4-12 17:11 [/quote]
  我看他那样就是个秃脑袋,所以就。。。哈哈。。。


作者: fxj002    时间: 2011-4-12 21:08
回复


估计他的意思是人那个样,所以导致他的发型也难看。至于像咱俩这般玉树临风的,当然就特别帅了… ...
被人上身的鬼 发表于 2011-4-12 20:16

哈哈哈~~~正解~~~~

作者: 冰冷剃度    时间: 2011-4-12 21:59
本帖最后由 冰冷剃度 于 2011-4-12 22:00 编辑

和宝马x5、卡宴比起来,途锐还算是个低调派的说,我喜欢。不过这几个渣滓真是玷污这车。
作者: 狼的灵魂    时间: 2011-4-1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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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嘎嘎,这个我喜欢
作者: 狼的灵魂    时间: 2011-4-1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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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狼的灵魂    时间: 2011-4-1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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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尺好东西,不会乱发型
作者: 96963    时间: 2011-4-13 18:49
其实现在的国际环境提高最高惩罚恐怕不现实,关键是司机素质太低造成的。我感觉最有效地办法是增加危险驾驶罪,比如酒后驾车,故意闯红灯多次(如现在的卡玛兹),超速。像酒后驾车和恶劣超速比如超过120,有一次违法记录都应该按照刑法处罚,初犯判一缓一或者巨额罚款起罚点应该是5到10万,并处吊销驾照,十年内累犯3年以上,7年以下。闯红灯和不避让斑马线上的行人造成人死亡的,无论赔偿起刑5年,终身禁止驾车。像这种肇事逃逸的,10天内自首的按现在的法律判,被抓获的一律按照受害人受伤程度参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对于那些在荒郊野岭的,还有咱们这里这种情节特别恶劣,且极力掩饰罪行的。如果被害人死亡应该参照故意杀人罪量刑,起刑就是10年。
作者: 被人上身的鬼    时间: 2011-4-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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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挺现实的,量刑…………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感觉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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