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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地铁安检有法可依 [打印本页]

作者: 金陵人    时间: 2008-5-15 12:37
标题: 上海:地铁安检有法可依
日前,上海轨道警方联合地铁运营公司,在全市轨道交通9条线161个车站,设置安检专用通道。有市民疑惑,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实施安检吗?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地铁安检有法可依。

  在安检中,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将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对携带各类危险品的乘客进行劝离,对于拒不服从管理的,轨道公安分局将会同地铁稽查部门坚持严格依法管理原则,对强行携带危险品进站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并视不同情节,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决定。

  轨道警方、地铁运营方呼吁广大市民乘客,安检措施是为了将所有危险品堵在车站外,确保广大市民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和公共安全,乘客在进站乘车时,如携带行李箱包,应主动从安检通道进站,积极配合车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我国、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警、地铁车站工作人员和保安依法盘查、检查乘客携带的箱包,制止、查处各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乘客应予配合。此外,携带易燃易爆、放射、腐蚀类危险品的乘客,应根据有关规定,改乘地面非公共交通工具,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法条链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述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常见危险品】

  气体类:氢气球、打火机充气罐、氧气瓶、煤气罐、各类气体压缩钢瓶(罐)等;

  液体类:油漆、装潢胶水、涂料、汽油、煤油、医用或工业酒精、装潢用稀释剂、农药等;

  固体类:烟花、爆竹、化肥等。
  
  【其它严禁行为】

  1、在轨道交通区域吸烟;

  2、在轨道交通区域使用明火;

  3、在轨道交通区域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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